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因为土地的相关问题而产生矛盾,特别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土地出让金,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由谁缴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缴纳,对于这些问题,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都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补交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价。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工作。
  
  行政监察、建设、规划、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出让金:
  
  (一)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指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
  
  (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
  
  (三)变更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
  
  (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
  
  第五条 补交的出让金以每一宗地为单位进行核算。已出让宗地分割变更后的独立宗地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分割后的该独立宗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出让金。
  
  第六条 土地估价基准日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
  
  (一)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建设条件需补交出让金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二)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应补交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第七条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未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补交出让金手续的,其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历次批准变更的规划批文上载明的日期确定,分阶段估算应补交的出让金,且在同一阶段内对宗地应补交的出让金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估价基准日和计价标准。
  
  第八条 评估应补交的出让金原则上以估价基准日同等地段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作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对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没有明确的,该宗地规划建设指标的首次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等为确定依据。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用地条件变更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土地使用权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对于土地使用出让金的管理工作做了不少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上,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使用出让金的缴纳方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而且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数额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犯罪嫌疑人因为诈骗检察院批捕后会交给派出所吗?
      一、犯罪嫌疑人因为诈骗检察院批捕会移交给派出所吗?诈骗检察院批捕后需要交派出所的嫌疑人被批捕后,公安机关关押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即该案......


·一般这个审查起诉多久提审的?
      一、一般这个审查起诉多久提审的?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定罪前,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次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一、政府购买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政府购买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政府购买人员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怎么分界和次?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怎么分界和次?公司法规定股东对界和次的划分:董事任期按公司法规定一般都是3年为一届,所以董事会届次也是如此的,所以翻年是要累计......


·如果起诉离婚如何举证?
      离婚一直是我国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近几年离婚的人数在不断的上升直接导致离婚案件纠纷的增多,同时在离婚时候出现问题也越来越难以解决,因此在婚......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


·离婚抚养费固定收入支付标准是多少
      其实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当中,针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有一部分人都不能够达成一个共同的协议。所以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费的时候,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和当......


·毒品犯罪既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一、毒品犯罪既未遂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


·确认专利权应由谁管辖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


·五险一金最低比例是多少?
      一、五险一金最低比例是多少社保缴纳比例大致如下(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标准,仅供参考!):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


·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