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如何认定

在现代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谁都不愿意他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对于这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公民也是非常抵制的,但是还是频繁发生,追其根本主要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是就应该及时报案,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如何认定?下面,让我们来为您讲讲。
  
   一、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上述信息”,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到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有人认为,为了有效遏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保护公民个人权益,此处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
  然,若以此理由来扩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那么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自己个人获得的而非是在单位履职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也应当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与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是相悖的,这种认知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处罚范围。
  且,我国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的本意是为了打击一些中介公司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非是类似本案三名被告人偶尔的简单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因此笔者认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而非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系构罪要件。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关于“情节严重”这一要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应该以客观危害为主,以主观恶性为辅,从获利金额、获取信息人次、信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1、获利金额。
  通观刑法中涉及犯罪所得的犯罪中,个人犯罪所得数额多在1000元以上,而单位犯罪所得数额多为个人犯罪的五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所得数额越来越高,因此笔者认为: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 5000元以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
   2、获取信息人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次的,构成情节严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一年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人次以上,或者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仍实施此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3、信息用途。
  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获取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构成情节严重。
   4、对被害人的影响。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都会给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甚至敲诈勒索等。笔者认为,给公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精神伤害的,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所诉,在公民对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此行为是否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认定范围,如果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然后根据个人信息敏感度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后果判定其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争取抚养权的技巧有哪些
      父母离婚的时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就子女的抚养权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这个时候,到法院打官司,就需要了解清楚有哪些争取抚养权的技巧,这样才......


·一、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一、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什么?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


·债权转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下列情形可以产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的的效果。(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


·一、婚外情怀孕生小孩算重婚罪?
      一、婚外情怀孕生小孩算重婚罪?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


·试用期辞退员工需多长时间告知?
      试用期辞退员工需多长时间告知?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


·一、夫妻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处置协议是怎样的?
      一、夫妻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处置协议是怎样的?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


·离婚后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后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吗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3、男方......


·如何避免装修签订合同后加价?
      如何避免装修签订合同后加价?装修签订合同后加价怎么办?当消费者花了大量的金钱购置房屋,紧接着他们就要面临一个更为头疼的问题---装修。在没有装修......


·著名商标注册转让有什么条件
      著名商标注册转让有什么条件一、著名商标的注册条件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著名商标的认定后,该商标才会被称为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是:1、......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对方抢注商标提出无效是否可以
      一、对方抢注商标提出无效是否可以?可以的。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