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我国为了对律师队伍加强管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进行了有效的管理。这边我们为您说明下。
  
   一、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 案
  
    第六条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
  
    (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第十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二)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及其相关规定;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十三条 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第二节 结 案
  
    第十七条 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综上所述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了解事实的原委,尽可能的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也了解了我国对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上给予了很大的要求,律师应当尽职责,给予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非法集资标准是多少钱以上
      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法院民事诉讼怎么撤诉?
      法院民事诉讼怎么撤诉?诉讼可以是当事人主观撤销诉讼请求,也可以是法院被动按撤诉对诉讼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怎么撤诉?撤诉时限为法院进行宣判之前......


·要如何做才可以顺利讨债?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的发展差异、市场的变化、政策的调控以及人们诚信程度的降低等原因,致使出现大量欠债不还的现象,而这就严重的侵犯了债权人的......


·判断文学作品侵权的标准有哪些?
      判断文学作品侵权的标准有哪些?一、判断文学作品侵权的标准有哪些?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一、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


·2023年批捕后和解还坐牢吗
      批捕后和解还坐牢吗需要坐牢,法院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各项法律明文规定严谨且经过了明确的细分。对于在犯罪主体上的规定主要为单位犯罪以及个人犯罪两大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供货合同供方需承担哪些责任
      要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个长期供货的关系,虽然相互已经比较信任了,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还是有必要签订书面供货合同。要是日后不慎出现了什么问题的......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年限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年限是怎样的?您都知道建筑工程都是有一定年限,如果该建筑工程超过了年限,很有可能变成危楼,随时将有可能危害我们的生命健康。......


·欠钱打借条派出所受理吗?
      欠钱打借条派出所受理吗?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可以去法院起诉。债务纠纷应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只要有证据证明欠债事实......


·分居多久法律自动离婚?
      分居多久法律自动离婚?一、分居多久法律自动离婚?法律不能自动离婚。但分居两年之后可以离婚,前提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