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民事赔偿怎么办?
在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很多起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愿意见到的,但是既然发生了,就要想办法进行解决。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都是由交警部门作出的。可是,有时会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民事赔偿的情况。对于这个情形法律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请往下阅读了解。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民事赔偿怎么办?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民事赔偿,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则一般认为最早规定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3条,实行无过错责任,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于机动车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并没有按无过错原则去处理。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确定处理交通事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款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精神,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处理原则,更是对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道路交通规则的否定,确立了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生命和公平原则的尊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只要举证:
(1)受到伤害;
(2)受伤是机动车引起的。并不需要受害方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有过错。
只有机动车驾驶方提供证据证明行人等有违法行为,且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要求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否则就推定机动车司机负全责。
通过了解可知,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民事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民事赔偿问题。所谓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民事赔偿怎么办?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民事赔偿,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则一般认为最早规定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3条,实行无过错责任,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于机动车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并没有按无过错原则去处理。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确定处理交通事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款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精神,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处理原则,更是对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道路交通规则的否定,确立了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生命和公平原则的尊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只要举证:
(1)受到伤害;
(2)受伤是机动车引起的。并不需要受害方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有过错。
只有机动车驾驶方提供证据证明行人等有违法行为,且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要求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否则就推定机动车司机负全责。
通过了解可知,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民事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民事赔偿问题。所谓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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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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