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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宜昌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的宜昌同其他省市一般,农村户口占大多数且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拆迁成为必行之路,宜昌政府部门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出台了宜昌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一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介绍相关的政策内容。
  
  宜昌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宜昌市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依法征收、征用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以下统称征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四条地上附着物的清除、拆迁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并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林地承包合同,收回失效的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
  
  (三)户口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地附着房屋为住址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审批;
  
  (六)房屋产权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暂停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期限,自征地公告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因出生、结婚和复转退伍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及时通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被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听取意见的期限为10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对被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具体方案进行修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被征地的当地政府(街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清点丈量和计算补偿,并制作相应笔录和表格,交被征地拆迁人签字确认;被征地拆迁人拒绝签字的,负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应进行摄影、摄像,并将调查核实笔录和表格交由二名村、组有关负责人签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应当将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作为协议内容之一,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按照经调查核实的地上附着物的状况,与被征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严格按协议实施补偿、安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银行贷款、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征地拆迁项目,适时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督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时,可视具体情况,依法委托用地单位办理被征地建构筑物拆迁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被征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对征地拆迁人核定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与征地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地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并按经评估的补偿费数额补偿。经评估的补偿费数额高于原核定的补偿费数额的,评估费用由征地拆迁人承担;经评估的补偿费数额等于或低于原核定的补偿费数额的,评估费用由被征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征地补偿及安置
  
  第十四条征地的补偿面积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全区各类土地平均年产值按其收益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每亩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年产值的8—10倍计算。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8亩的取10倍;在0.8亩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1.2亩的取9倍;在1.2亩以上的取8倍。前款所称人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在上年度统计年报中认定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数据为准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人均耕地面积=(水田+旱地+菜地+园地)/(乡村人口数-历次征地已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该公式中的园地含果园、茶园、桑园,乡村人口不含空挂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被全征,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征地单位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亩被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年产值的8-15倍计算。征地时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1.2亩以上的取8倍,不足1.2亩但在0.9亩以上的取9倍,不足0.9亩但在0.6亩以上的取10倍,不足0.6亩但在0.4亩以上的取11倍,不足0.4亩但在0.3亩以上的取12倍,不足0.3亩但在0.2亩以上的取13倍,不足0.2亩但在0.1亩以上的取14倍,不足0.1亩的取15倍。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单位或个人自垦的有收益的土地,可不作为确定安置对象的基数,但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并按2000—3000元/亩标准向开垦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开垦补助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单位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后,应根据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征地农民,由其自谋职业。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不低于7600元。前款所称征地安置方案,须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集体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并报区国土资源、监察、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自谋职业的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具体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分配使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
  
  (一)水田、旱地、一般菜地和养殖水面的青(鱼)苗补偿费,按其被征地前年产值的1倍计算;大棚蔬菜、精养鱼池的青(鱼)苗补偿费,按“菜地、养殖水面”的相应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
  
  (二)成片的经济林木按面积补偿。
  
  2、多经园属大、中树以上的,不再补偿地面青苗费;属小、幼树且达到60%以上的,另按旱地的年产值补偿1倍的青苗费。
  
  (三)房前屋后(宅基地内)及田坎边的零星果木和用材林木按实际株数补偿
  
  (四)成片灌木林、疏林地、有林地(用材林覆盖率在50%以下的)的青苗补偿费按其年产值的1倍补偿,有林地(用材林覆盖率达50%以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其年产值的2倍补偿。
  
  (五)茶园的青苗补偿费,封行茶园按4000元/亩、未封行茶园按2000元/亩补偿。
  
  (六)成片种植的花卉、苗圃、绿化树木按照园林或林业部门规定的市场指导价的30%只补偿移栽费(含损失费和运输费)。对已盆装的盆景、花卉只据实补偿搬迁运输费。以上补偿的花卉、苗圃、绿化树木及盆景仍属原所有者。
  
  (七)单位或个人在二轮延包以外承包或租赁集体多年生经济林和用材林地,其青苗补偿费补偿给发包者,发包者和承包者的青苗等补偿根据承包或租赁合同协商解决。
  
  (八)在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后抢种、抢栽的青苗不予补偿。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耕种和占用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不予补偿;在已征地范围内耕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占一季补一季、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进行,具体补偿标准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占用耕、园地的每年按800元/亩补偿,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年按400元/亩补偿;占用耕、园地的土地复垦费和地力恢复费根据破坏程度按1000-1500元/亩补偿,或由用地单位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征地,征地补偿费按本暂行办法相应地类的最低标准执行。前款以外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国家和省的大型需要注意的是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拆迁补偿及安置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按照《房屋等级分类》确定房屋的结构和等级后,根据《房屋补偿标准表》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在宜昌被征地的农民朋友们可以根据上述的补偿办法来计算自己所能获得的拆迁款,除了土地本身的补偿外其附着物也在补偿的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违规建筑并不在宜昌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范围内,且违规建筑本身就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无法申请拆迁补偿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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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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