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的,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房屋动迁时如果没有如期得到拆迁款或者答应的回迁房没有如期交付等,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确定的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一、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因: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三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三、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三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三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而房屋拆迁纠纷中涉及到的时间往往比较长,有的时候仅动迁这一项所耗费的时间就不止三年。至于具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诉讼时效认定依据合同类型不一样确定的方式也不一样,您可以参照上述内容。万一有纠纷发生您要积极搜集证据及时向法院发起诉讼以免超过了诉讼时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专业分包一定要备案吗
      要,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专业承包、专业分......


·一、根据法律规定醉驾可以不交罚款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醉驾可以不交罚款吗?根据法律规定醉驾不可以不交罚款,首先是无法进行年检,这样证件就会失效,抓到了就相当于无证驾驶。再有就是......


·肇事逃逸驾证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驾证怎么处罚?交通事故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


·两口子分居多长时间属于自动离婚
      两口子分居多长时间属于自动离婚?无论多长时间都不能自动离婚,因为离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登......


·如果司法鉴定造假判刑吗?
      在现代这个社会,司法鉴定是比较常见的,有的时候司法鉴定的结论会被造假,这个时候专业的鉴定人员是应该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很......


·购房者签购房合同的流程有哪些?
      一、购房者签购房合同的流程有哪些?购房者签购房合同的流程是:购房者认购——购房者交定金(拿收据)——开发商下载网签合同,双方进行签合同,购房......


·女员工哺乳期可以被辞退吗
      养育子女是女性的天职,而对于女职工来讲,在工作期间怀孕生子也是能够理解的,生产之后还会有一定的哺乳期。那么此时单位是否能以此为借口辞退该女职......


·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依据有哪些?
      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依据有哪些?一、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依据有哪些?有很多,主要包括共同债务的清偿条款和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第四十一条离......


·斡旋受贿后再行贿并罚吗?
      一、斡旋受贿后再行贿并罚吗?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处理,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按照刑法规定办理。《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范: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


·单位辞退职工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中对职工的权益作出了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职工,但这并不代表单位就不能辞退职工,只不过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单......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多长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多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