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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武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拆迁户可以依法依规享有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按道理来说,政府拆迁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更何况拆迁补偿安置费,是每个拆迁户赖以生存的物资。因每个地方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会不同,下面我们给您找来关于武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资水两岸房屋及构建物。
  
  第二条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资水两岸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冈市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工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或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部门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者拆走已经按照协议给付了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的房屋实行货币、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三种方式补偿。补偿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为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征收部门指定相关部门修建安置房,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与补偿面积相对应档次选择确定。
  
  安置房的面积为70㎡内、90㎡内、120㎡内三个档次。其标准为普通门窗的成套房,内为水泥地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住户门口。
  
  被征收房屋实行等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三。
  
  新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内的部分按市场价优惠50%补交房款,新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20%外的按市场价补交房款。楼层差价按每栋楼层比例所定差价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扣除安置房按楼层分摊的占地面积后,剩余部分可以按1:1.2的比例补偿一层安置房。不足一间安置房面积的可补足到一间,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70%补交房款,应补面积超过一间安置房后所剩面积又不足一间安置房面积一半以上的,不再补偿安置房,所剩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临街门面的,如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减去同地段非门面房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差,并与该地段非门面房一起在划定的区域内安置。被征收人不需要找补差价的,可以优先选择安置房和门面房。其余被征收户一律按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
  
  3、迁建安置的:城市棚改区域内需要征收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性质和红线面积,1:1.2的比例补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补安置地。
  
  被征收房屋所补的安置地类别按附件一。
  
  土地使用证上标明黑线的空坪隙地按66.1元/㎡补偿。
  
  房屋按现行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见附表三。
  
  政府统一完成安置区域内的“三通一平”。基础超深按被征收房屋占地红线面积补160元/㎡。
  
  第十条按规划要求需减层的建筑物,其应征收标准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货币、产权调换标准补偿,并由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规划要求负责承担征收房屋减层后所剩余房屋外墙装饰及屋面修缮工程。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随机选定。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公司对所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不得无故阻碍评估。
  
  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第十二条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单位自管公房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已被承租的,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由承租人自找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按照相关申报程序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优先享受住房租赁及保障。承租人在搬迁时,由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房费,标准按附件四。
  
  第十五条对具有文物保护价值需重点保护的建筑物、古遗址等,依照保护规划予以征收或由政府工作部门对房屋统一进行整治和修缮。整治修缮后不再适合安置住户回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标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其原租赁户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整治修缮后适合安置户回迁的,按照城市棚改整体规划要求再予以回迁安置。在整治修缮期间原有居住户自找过渡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付给过渡房费和搬迁费。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室内外普通装饰装修一律计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内,不另予补偿;其高标准装饰装修部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定补偿,也可以按附件二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过渡房费、营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附件四。
  
  第十九条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公共绿地及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苗木等标准补偿按附件五。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出房屋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主房建筑面积100元∕㎡的住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重建安置的,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实施搬迁的,其对等面积内的安置房或地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减免税费,只收取工本费。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税费。
  
  第二十五条私自拆除已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并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并造成相关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法处罚。
  
  第三十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征收工作一直到安置补偿的各个环节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另外,政府的拆迁都是依照规定进行的,建议您一定要积极配合,如遇到拆迁纠纷,切不可意气用事,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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