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验资证明模板是怎样的?

验资证明模板是怎样的?成立公司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必须经过专业的验资机构对注册资本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证明。这是为了防范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目前,验资证明基本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那么验资证明模板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一篇验资证明和您谈一谈。
  验资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附件: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2、验资事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一篇验资证明模板,其中写清了公司实际情况,对注册资本采用的审核方式、公司注资资本实缴情况等,并做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证明。公司申请验资证明时,要提交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及股东出资情况说明书等材料,并向会计事务所支付一定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司法鉴定文字的费用是多少
      司法鉴定文字的费用是多少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


·专利权转让自何时生效?
      专利权转让自何时生效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


·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一种金融诈骗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信用卡实施的诈骗犯罪,这属于特殊的诈骗类......


·打官司赢了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打官司赢了对方不给钱怎么办一、打官司赢了对方不给钱怎么办?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院在受理强制......


·婚检项目有哪些
      婚检项目的内容包括:一、男性婚检项目1、询问病史询问男方的疾病史:(1)询问疾病:如有没有急、慢性传染病、心脏病、肾炎、精神病、重要脏器及泌尿......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是怎么计算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是怎么计算的?《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


·出版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吗?
      出版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吗?出版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其没有在限制范围内。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订立劳动......


·酒驾醉驾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酒驾醉驾处罚规定是怎样的1、饮酒驾驶1)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2)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


·公民要怎么预防网络诈骗?
      公民要怎么预防网络诈骗?一、公民要怎么预防网络诈骗?面对互联网上的种类繁多的诈骗犯罪活动,如何才能识破骗局、避免上当呢?建议您使用以下几种......


·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期限是什么时候?
      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期限是什么时候?1、《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纪律决定不服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