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信息公开原则
证券交易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可以进行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证券法律中的公开规制(disclosure regulation),即强制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特定当事人公开其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一向被视为资本市场制度架构中的基石。
二、概况
公开原则是证券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实质内容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有关资料公之于众,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遗漏,从而防止投资者像不良发行人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纵观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模式,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有关于公开原则的表述。尤其是近年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陆国家证券立法对公开原则的认同,更标志着公开原则已经成为证券立法中的普遍重要原则。公开原则具有双重意义,第一层次是新信息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即首次公开。第二层次是信息的持续披露,即持续公开。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财务公开制度,即证券发行者必须向大众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的制度。
三、首次公开
首次公开是第一层次的信息公开披露,就是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想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都必须要公开其公司财务状况。首先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说明:
①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组织的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包括有关高级职员,董事,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类型。
②需要公开的有关市场安排,发行和销售证券的费用,发行所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赔偿等方面的情况。
③需要包括经过公证会计师审计的公司以往数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过程中尤为违法情况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必须分送给向其发行或出售证券的任何人。
综上所述,债券信息公开原则可以说是为政府监管需要而设,也可以说是为了服务广大投资者而设,但无论其设置意图为何,证券法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确认,使之具有了法律规制力,它的立法意图毫无疑问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合法有序的运行,因此这项原则需要我们主动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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