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一、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二、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哪些?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 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 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 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 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综上所述,临时业主委员会是个过渡机构,通常在新交付的小区往往成立的比较多。当物业交付面积达到50%,或者不足的时候交付时间超过一年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成立临时业委会,这是临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等待小区全部交付使用后,临时业委会就会被正式业委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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