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抢劫罪负责任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普遍为16周岁以上,但实践中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则法律上面的年龄规定不同。就抢劫罪这种重罪来讲,您知道我国规定的抢劫罪负责任年龄是多少岁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年龄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二、抢劫罪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包括哪些
  一般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根据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进而,可以与“犯罪所得之物”区分开来。所谓“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物或物品。且不论“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物或物品”这样的表述本身就有歧义,就算是没有歧义,仅指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各种形态的物质利益,那么,根据上述定义,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也应当是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而公私财物则是抢劫罪的犯罪所得之物。
  况且,抢劫罪是通过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施以影响来获取财物,要说“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也应当是人,而不是物。而盗窃罪、抢夺罪中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即财物,因此尚可说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们认为,“犯罪对象”的出现盖因我国刑法借用了哲学上“客体”一词而创造了犯罪客体,为了区分犯罪客体和哲学上的“客体”,才出现了“犯罪对象”一语。但目前通说对犯罪对象的定义笼统而不够精确,若将之理解为“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直接体现犯罪客体的物或人或其他载体”也许较为妥当,这样,抢劫罪虽然其手段行为作用于人,但体能够现“受到侵犯的财产权利”的则只能是公私财物。所以笔者此处使用“行为对象”一语。
  既然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那么该“公私财物”应当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动产(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除外),如实践中出现的抢劫名贵中草药、名贵兰花、电话充值卡等情形。当然包括准不动产,如汽车、船舶等。而不动产难以“当场”取走,所以不应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如果强行“霸占”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恐怕会有违一般民众的法感情,按照民事纠纷解决即可。对此,有的学者正确地指出“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反抗,转移登记名义,取得不动产处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这与许多学者所主张的直接针对不动产实施侵夺可以成立抢劫罪的观点不同”。
  从我国相关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对于像抢劫罪这样的重罪来讲,法律中规定的负责任的年龄已经不再是16周岁了,只要行为人达到了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此时就需要实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抢劫罪负责任年龄则也是14周岁,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担保人的作用在于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清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清偿债务。因此担保人有风险的地方就在这......


·二审开庭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二审开庭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2、对上诉案件,......


·临时股东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临时股东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


·监外执行期间死亡了要通知执法人员吗?
      监外执行期间死亡了要通知执法人员吗?要通知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而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职务侵占案件属于自诉吗
      职务侵占案件属于自诉吗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起诉,人民法......


·继承法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要怎么办?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要怎么办?一、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要怎么办在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仅是证据材料的一种,只有经过当......


·股东清算时间结束后应当由谁进行注销登记?
      股东清算时间结束后应当由谁进行注销登记?一、股东清算时间结束后应当由谁进行注销登记?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


·机动车无交强险 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部分人已经过上了小康生活,城市生活节奏加快,车辆已经普及,但是,车辆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无论......


·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还款后必须要偿还债务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还款后必须要偿还债务吗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还款后必须要偿还债务,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欠条超过诉......


·一、小三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小三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