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吗?一、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与土地上的附着物一起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比如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一、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在不“限购”的城市,拥有一套住房并且相应购房贷款没有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普通住房的最低......


·合同诉讼中的证据都有哪些
      合同诉讼中的证据都有哪些一般在因为合同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此时起诉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行。那么合......


·形成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形成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1、除斥时期:除斥期间是一种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法律预先给形成权设定了这一期间,期间届满,......


·酒后多久开车才不算是酒驾
      判断标准可以参考1斤白酒24小不驾车,半斤白酒12小时不驾车。以饮酒量1斤(500克)来计算,一般白酒的酒精含量大概在200克,以每小时代谢10克计算,大概......


·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在实践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对方损失等。那么,在实务中,通常合同违约的情形......


·关于行政诉讼时间是多久?
      关于行政诉讼时间是多久?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造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理?
      造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理?一、造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理?造事逃逸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发生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再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在确......


·征地补偿款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征地补偿款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征地补偿款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价格过低适用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价格过低适用吗?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租金的多少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不属于法律问题。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流程是如何规定的?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可以要回吗?子女抚养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抚......


·多人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可以使用一个吗?
      多人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可以使用一个吗?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裁员情况下,可以使用同一个文件,不然,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注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