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申诉状的格式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很多种类型的案件,遇到刑事案件,因为很多人平日对相关领域接触较少,所以对刑事案件的申诉疑惑重重。那么刑事申诉状的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们将为您整理了关于刑事案件申诉书方面的知识,供您参考。
  
   一、刑事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刑事申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作出了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综上所述,就是为您介绍的刑事申诉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发生了刑事案件,进行申诉是您不要惊慌,需要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解。如果实在还是有不明白的,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书写刑事申诉状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合法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院立案原告要到场吗
      不需要,可委托他人代理,但开庭时需要到场,公民(自然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当中,民事诉讼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近年行政诉讼案件也在逐渐的增加,当然对于民事诉讼......


·法律对侵犯人身权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侵犯人身权处罚是怎样规定的?一、法律对侵犯人身权处罚是怎样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一、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一、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子女成年后家长还有抚养权么?
      众所周知孩子在未满十八岁之前父母都有义务将其抚养成人。您都认为当孩子年满18岁以后父母就再没有抚养的义务了。那么事实上子女成年后家长还有抚养权......


·死缓怎么减刑,如何对死缓减刑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的话,那么一时就不会马上执行死刑。此时要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的话就会进行减刑。那么实践中,死缓怎么减刑呢?针对这个问题......


·法院拍卖的房子限购吗?
      法院拍卖的房子限购吗?法院拍卖的房子在大多城市都不限购,但是不包括北京、广州、深圳、厦门、南京等这10多个城市。比如说北京,决定了法院在拍卖房产......


·租售同权的意思
      租售同权的意思租售同权即租购同权,它的本质是租房和买房,同属于平等的权利享受范围。租房以前本身也是可以就近上学的,只不过是排位要在户主之后......


·协议离婚财产要公证吗?
      协议离婚财产要公证吗?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


·国家什么时候征收土地,有什么相关内容?
      国家什么时候征收土地,有什么相关内容?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人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过,国家在遇到特殊情况下会对土地进行征收。所以这个时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