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
因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非机动车、行人遭受了损失,就可以利用举证规则,要求机动车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机动车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一般而言,这种损害赔偿的举证比较困难,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很难举出非机动车、行人这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利用这一策略,非机动车、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机动车一方进行索赔。3、结合其他证据划分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比例的最终依据,它和其他的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遵守着同样的证据规则,在法庭质证环节是有可能不被法官采信的,没有事故认定书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法做出判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一个证明责任分配的证据,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则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还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划分双方的责任,一样可以进行索赔。由此可见,对于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再确定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会因为一些其他因素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笔者认为,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定:(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警是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应限定为非机动车、行人有重大过失的,才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的过失是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即是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碰瓷等情形。受害人利用机动车高速度、高危险性的特点而主动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达到其自杀、自残或碰瓷的目的,导致机动车无法避让,该结果是机动车一方难以控制的,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虽有故意行为,但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未采取相应的制动或避让措施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则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只能减轻其责任。(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我们要了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什么原则处理?笔者认为,应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注意义务的大小,按机动车危险性的程度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这是确定机动车过错程度、适用过失相抵和确定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表述出来,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则有所体现,该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见,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是按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如何确认双方责任并未予以规定。由于事故现场证据欠缺,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一方当事人方无法对另一方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之间的危险掌控能力和风险负担基本相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双方过错责任相当,按公平原则平均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较为合理的一种处理方式。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中担负责任的划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从上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基本上都是要符合一个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分清主次的基础上,双方只要一方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责任认定的承担方将由对方来承担的更多点。当然虽然法律法规有相关的规定,但还是建议您在行驶过程中药注意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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