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如何约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从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话,那么一般就视为无偿借贷,在偿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当然,要是当事人之后事后做出了补充协议,就借款利息做出了详细约定的话,那么也是可以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新买车辆上户后多久上牌?
      新买车辆上户后多久上牌?汽车购买后三个月内需要上牌,之前可以上临时牌照。但车主需要注意,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


·在我国非法集资算不算犯罪
      非法集资的犯罪性质,其实和诈骗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不过在生活当中,可能有一部分公民涉嫌参与的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的时候,自己并不太清楚,即使是参......


·没有将遗忘物返还将受到什么处罚?
      我们您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因为粗心或者其他原因丢失过钱财和物品,如果在被其他人捡到后,没有上交至公安机关并私自留存这种行为,就已经触犯了侵占......


·没有工作离婚女方要给抚养费吗?
      现如今,离婚越来越是一件平常事。但是,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导致了单亲家庭越来越多。法律未来保护单亲家庭孩子生活所需,制订了离婚夫妻给付孩子抚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是多久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然后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对于当事人来讲就想能够尽快的......


·哪些情况属于宅基地纠纷
      一、哪些情况属于宅基地纠纷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


·最新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开车避免不了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您在大连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法律......


·签订认购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


·解除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的条件
      解除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的条件技术的转让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与其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也稍微有些不同。......


·犯罪故意有哪两种基本类型
      犯罪故意有哪两种基本类型(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以下的几种类型:(1)通过各种不正当非法的手段,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