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推进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办法,按照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只针对地上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四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五条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二)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能够出具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
(三)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合法性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确认为准。
营业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60%予以确认,2009年2月19日区政府控违大会后建设完成且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增建的部分不予认定,不作为确认营业面积的基数。
第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七条下列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一)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占地的;
(二)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
(三)2009年2月19日区政府控违大会后建设完成且未取得土地、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
第八条2006年3月17日区政府控违大会至2009年2月19日区政府控违大会之间建设完成且未取得土地、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本着鼓励自拆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地貌并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拆除费。拆除费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对不予补偿补助的非住宅房屋,本着“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由建房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地貌。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骗取补偿补助款等违法行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其它特殊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大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四)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五)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六)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七)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八)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九)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不过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以上是对大兴农村拆迁政策的相关介绍,但上述的补偿政策并未涉及耕地、林地及土地附着物,如果有这方面的土地被征用的话,拆迁户们需要到拆迁办进行详细的咨询,以便核算自己所能获取的征地补偿。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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