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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标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标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前言
  2016年8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据统计,自2016年2月5日以来,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协会规定,被注销登记的机构若有真实业务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因此,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有机会获得“重生”。 本文所称“新”申请登记还包括首次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根据协会今年新的政策,新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该等法律意见书能否获得协会审核通过,直接决定了申请机构是否能够最终获得登记资格。因此,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和地位至关重要。本文也特别总结了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的标准
  对于新申请登记的机构,建议不要先急于自行或委托某些中介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注册、填写信息并提交一些登记事项审核(比如高管人员信息)。原因在于系统上的信息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故需要根据定稿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确定,以避免出现提交的登记信息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1、 我们建议,申请机构要做的第一步应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其完成相关整改,并经专业律师验收查核以满足协会的要求。
   2、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本定稿后,申请机构就可以着手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 根据协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对于尚未在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注册账号的申请机构,应直接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等操作。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在系统上点击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和信息,并上传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提交申请前,由专业律师指导申请机构仔细核对系统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以保证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错误的解决
  在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就是等待申请结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根据协会明文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应同时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当然,是否成功加入会员并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因为实践中管理人只有在产品募集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后才有可能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对于已被注销的机构,自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其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之前的申请材料。
  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目前咨询协会的结果,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暂时无法申请同时经营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难看出,协会对于新申请登记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取得了经营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已登记机构,即所谓拥有双牌照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管理人,目前协会尚未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鉴于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的日趋加强,将来进行重新整顿也是可以预见的。
  如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标准所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所需要交的文件和流程进行先关的了解,同时也能够感受得到我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也意味着整个私募基金市场会进行全面的整顿,使私募基金市场更加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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