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撤销权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与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赠与财物就不得要回,而将永久的归受赠人所有了。
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
(2)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
(3)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3)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对赠与人撤销权的时效问题的解答,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在符合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下可以任意行使,因此要行使赠与人撤销权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这样才不至于造成当事人滥用撤销权的情形,所以在撤销权行使时必须要进行相应的限制才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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