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拆迁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拆迁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年一、《土地管理法 》的相关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计算公式
  屋拆 迁安 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
  三、征地补偿费 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 土地管理法 》中删除。
  通过上文可以了解到,拆迁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既然已经推出,您就可以不用再担心关于补偿的问题了。我们可以通过补偿标准了解到自己能够被补偿的部分到底是哪些。只要拥有合法的证件和正当的理由,自然会得到合法的补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自主放假需扣工资吗?
      公司自主放假需扣工资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近几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工作也在有条不条不紊的展开.而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屋拆......


·只要工会同意就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只要工会同意就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会同意并不能认定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司法机关的判决才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取保候审后收监的程序是什么
      视情况而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终结果是否需要收监,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


·股权投资可靠吗?应该怎么选择?
      股权投资可靠吗?应该怎么选择?随着挂牌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手里握着这些企业原始股的人也变得很富有。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迷信股权投资想着一夜暴......


·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
      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一、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给他人起外号不算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


·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一、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防止有借合同实施欺骗的违法行为,同时出示对方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规定的的时间内一方确认对方没能力履行......


·中国子女继承房屋要交税吗
      中国子女继承房屋要交税吗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对于法定继承......


·连带债务的免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连带债务的免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民事主体在生活之中,难免会与其他的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建立的债务类型是连带债务,在出现法定的情......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哪些?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税务机关的行为都是比较重视的,因为征收税费,他是我们国家财政来源的,重要部分,当然,征税的话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则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