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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有什么义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有什么义务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在我国,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其二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的费用后,委托人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1)委托人预付费用。委托合同属于劳务给付性质的合同,所以在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处理事务时,如果需要支出费用的,应依受托人的请求使委托人预付为公平,故各国法律均规定委托人有预付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向受托人偿还费用。受托人没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委托人利益而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其享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相应地委托人也就应承担返还费用给受托人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则无所谓支付报酬的问题。即使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但依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习惯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依照习惯确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也不完全排除委托人在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而向受托人支付部分报酬的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质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绝对不能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坚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许受托人任意地为转委托,是为了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及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虽委托人未请求其为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的时间,因此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不定期债务。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方面: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赖为前提的,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委托,是指数人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委托事务。
  权利和义务永远都是统一的,作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享受了相应的权利之后,还是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不同的地位要求履行的义务也是有所差异。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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