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于采取的是不动产登记主义,而不像动产那样“谁占有,
1、“卖房者”非二手房的产权人。这种情况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其正在使用二手房或手中持有已经作废的房产证之便利,进行欺诈。如承租人冒充业主,与买房者签订合同;有些人在离婚时虽然法院判决该二手房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仍持有已作废的原房产证,与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2)“卖房者”是“真正”的产权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登记或未过户。如继承人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该二手房,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及时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手续。
2、卖房者仅仅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许多时候,二手房的所有人不属于一人,而属多人,即所交易的二手房为共有房。而在交易的过程中,往往只是其中的一个共有人与购房者进行交易。而且该卖房者是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决定出售的。与第一种情形一样,在此情形下交易,也会因交易主体不适格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出售必须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尤其是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当有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时,则该交易无效。
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
在所交易的二手房为公房时这种情形多有发生,即卖房者所在单位仅仅只是将该房产提供给卖房者使用,卖房者并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如购房者与仅有使用权人进行交易,即使交付全部房款,亦无法取得产权。
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的障碍。
如在二手房上设有抵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在房产上设有抵押,则在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之前或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前,该房产不得自由转让。
5、房产上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障碍。
如二手房被查封,在解封之前,该二手房是禁止转让的。
6、非居住用途房。即交易的二手房的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业用途房甚至是工业厂房等。
7、卖房者未将房屋欲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或者说已告知,但未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利的答复。
在生活中,有许多购买二手房的人士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购房的经验,不知道预防二手房交易产权陷阱,结果导致不是拿不到房屋的产权,就是拿到了一个不完整的产权,使自己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您要购买二手房,不妨先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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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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