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参考

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参考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张某、王某均为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004年10月,王某与张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该公司的17%股份转让给张某,股份转让款总计830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还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办理完毕股份变更手续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张某代王某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收益权、股权转让权等)。
  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张某累计向王某支付股份转让款8100万元,尚有200万元未支付。
  2005年1月8日,王某向张某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以“迟延支付200万元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宣称王某仍持有该公司17%的股份。
  张某认为王某在收取8100万元后毁约的行为有失诚信,向法院诉请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某辩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股份转让协议》规避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情分析:
  张某和王某作为该公司的发起人,在该公司成立两年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过渡期”后王某将所持的标的股份转让于张某名下。上述约定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该规定所禁止的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是指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转让股份,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即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转让股权的,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份禁止转让期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与他人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后转让股份的,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注意禁止期内转让无效情形及风险规避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禁止转让期内转让股份,要注意协议内容的特殊约定,避免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禁止转让期包括以下六种: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为避免股份禁止转让期订立《股份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可以约定由股份受让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行使股东权(包括表决权、收益权、股权转让权等),待股份禁止转让期满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2、股份受让人签订受让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的《股份转让协议》采取审慎态度,尽量约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满后再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者有其他担保措施。因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满前无法办理股份转让变更手续,出让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仍是出让人的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当出让人与任何第三人出现法律争议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时,该股权作为出让人名下的财产随时都有可能被第三人保全,甚至是执行。如出现此种局面,股权受让人支付了股份转让价款,却最终无法取得股份,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3、对于股份出让人而言,签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也存在重大风险,即股份受让人可能利用股东身份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将由股份出让人承担。如本案“本院认为”部分所指出的,“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内王某作为该公司股东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由张某承担,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有效,而对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由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日期与股权变更日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双方都应当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对于股份出让人而言,应当设置对方不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的违约条款;对于股份受让人而言,应当设置对方不办理股份变更时的违约条款。
  通过上述判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或其他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注意股权的持有人,不同的持有人在转让股权时是有不同限制的,并且转让时也会有股权比例的限制,比如说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权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等。这也是对股权转让手续的的前提限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申请破产的利弊有哪些
      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申请破产的利弊有哪些一、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申请破产的利弊有哪些?(一)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


·大学生欠网贷3万怎么办
      大学生欠网贷3万怎么办随着科技的发达与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逐步浮现出来。比如说在现在的大学生时代中,很多人认为上了大学就可以不用好好学......


·对于罚金能扣减所得税额吗 一、对于罚金能扣减所得税额吗?
      对于罚金能扣减所得税额吗一、对于罚金能扣减所得税额吗?不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夫妻离婚了抚养权怎么变更(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夫妻离婚了抚养权怎么变更(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


·遗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遗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①份......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如何的
      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征收土地公告。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商品房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交房的标准是什么一、商品房交房的标准是什么(一)开发商交房的法定条件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


·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权应如何做?
      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权应如何做?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权应如何做?1.商标在注册过程中①提出异议:在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公司商标的时候,可以在对方注册商......


·一、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并且通知保险公司,特种车交强险也应赔偿,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交强险属于强......


·合同没写利息可以毁约吗?
      合同没写利息可以毁约吗?合同没写利息不可以毁约,合同成立就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能力,不能随意或约,否则承担违约方面责任。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借......


·隐瞒病史婚姻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隐瞒病史婚姻无效的规定是什么?隐瞒病史不一定会导致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