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外资减资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外资减资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一、外资减资所需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外资减资如何办理
  股东大会作出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一)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
  (四)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外资减资如何办理?一般是由企业提出减资申请,然后审批机关将作出企业减资的初步批复,企业在接到答复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一次。完成公告四十五日左右,企业会再次提出减资申请,连同登公告的报纸原件、债务清偿以及批准证书原件报审批部门正式审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责任的构成条件,是分为主体条件,行为条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四个部分。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第一个,主体条......


·协议离婚后男方拒绝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离婚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在生活中不难发现有些夫妻感情破裂了就选择离婚,离婚后却不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样就会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


·婚姻存续的财产分割可以吗?
      婚姻存续的财产分割可以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


·办理会员卡算非法集资吗
      在社会生活当中,各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品牌,或者是经营自己的生意,都推出的有会员卡。办理会员卡现在不是什么新鲜事,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办理会员......


·未进行工伤认定还能鉴定不
      未进行工伤认定还能鉴定不需要看此时做的鉴定是什么鉴定。如按工伤赔偿,应先进行工伤鉴定后方可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如按伤害赔偿,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应得工资计算,......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程序
      程序:(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


·民事诉讼书是自己写吗?
      民事诉讼书是自己写吗?一、民事诉讼书是什么?民事起诉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


·预期违约都包括哪些情形
      预期违约都包括哪些情形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特殊的形态,是因某种违约行为引发的,将在未来出现违约结果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大,故,立法者制定......


·双倍的借条属于诈骗吗?
      双倍的借条属于诈骗吗?并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如果对方要求的利息为双倍,在借款中规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也是属于高利贷行为,过高的利息也是不......


·继承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
      继承权的实现是很重要的,一般来讲,只有继承权实现了之后,那么才能分配到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过对于很多继承人来讲,可能此时想要了解继承权实现的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