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1)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书或保证书,向法院交付担保财产。担保书或保证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经出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订立担保合同。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中的担保系双方法律行为或三方法律行为,属于合同关系,特别情形中才存在单方法律行为,如银行保函。
(2)向人民法院提供。经济活动、民事关系中的担保是民事行为,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不能强迫。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系向法院提供,或者是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担保的诉讼当事人虽然也因担保行为受益,但不具有担保关系当事人身份。
(3)需法院审查认可。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对担保的审查认可是担保可得执行的必要条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或保证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生效无须以法院认可为条件,但法院因主导司法程序而具有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职能,如法院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即便受益人同意(如强制执行中的担保),该担保也不能执行,担保目的亦不能实现。
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操作并运行,在法律适用上,由民事诉讼程序法来调整,不适用担保法,也不适用民法。在我国,调整司法程序中担保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程序法的相关解释,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在法律适用上的特点
(1)在担保关系的成立上,司法程序中担保仅因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书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系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担保受益人的承诺。经济活动中的担保系合同关系,至少包含担保人提供担保和担保受益人接受担保两个意思表示,担保受益人的承诺生效,担保关系才成立。
司法程序中的保证也可以由本人提供,与经济活动中的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相区别。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目前只接受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为自己提供司法程序中的担保。
(2)在担保关系的生效上,司法程序中的抵押、质押担保的生效不以登记、交付等公示行为为要件,也不需要履行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手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其中,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该财产的转移手续,是以保证财产安全、方便财产执行为目的,与担保关系的生效无关。
经济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设立担保物权的公示行为为生效要件,未履行公示行为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不动产抵押以抵押物登记为担保生效要件。
(3)在担保人的抗辩权上,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因为适用民事诉讼法,担保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保证期间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欺诈抗辩(如债权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等。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保人可以在担保书中注明抗辩权,比如担保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的“担保是有期限的”,即担保人特别注明的担保期限“抗辩权”,如果暂缓执行超过担保期限时,担保人可以此抗辩法院的强制执行。
(4)在担保权益的实现上,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由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被担保人的担保权益。法律作了明确规定的是强制执行中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经济活动中的担保,除动产质押外,均需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被担保人的担保权益,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即便是权利质押,第三义务人(如存单质押中的存款银行)拒绝履行交付财产义务的,质权人仍然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实现担保权益。
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的担保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权益,法律未明文规定,存在争议。有主张担保受益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实现担保权益的,理由是不经诉讼程序无法确定损失范围,也就不能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也有主张法院可以自行确定损失范围,并由此确定担保人责任范围,径行执行担保人财产的。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应当具有相同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担保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担保,况且,径行执行担保人财产可以避免增加诉讼成本,降低了担保人和担保受益人双方的负担。另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毕竟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此类职权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时,法院虽无赔偿义务,但也有为相对人确定损失范围的义务,让担保受益人另行提起诉讼似有不公。但为公平起见,法院确定的担保人赔偿范围,应当征询担保人的意见,担保人如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给担保人以抗辩机会,比如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一般担保关系成立的时候,或者是在经济活动中的担保系合同关系,应该包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内容,比方说,担保受益人接受担保这个意思,此时,担保受益人承诺才能得到生效,换句话说,之间的担保关系也才成立。这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在法律适用上的特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区别
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区别一、公司(企业)债券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
·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
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一、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1、以前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人民币。2、现在则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根据法律规定盗刷饭卡属于盗窃罪?
一、根据法律规定盗刷饭卡属于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刷饭卡属于盗窃罪,如果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话,那么是可以按照刑法当中的盗窃罪来进行量刑......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一、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
·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可以转让吗
现在大部分人都是贷款买房子的,对有一些来说,还房贷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可是在贷款还清之前,想要转让房子的话该怎么办?也就是说,贷款未还清的......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新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新规内容是什么?工程质保金是国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提出来的一项政策,这让很多承包公司在实施工程的时候注意保证其工程的质量,......
·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范本
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范本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借贷风暴等事件后,现如今中国社会上的股份制公司越来越多,各大企业均选择了上市这样一种形式来争夺市......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怎么计算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
·一、交通事故颈椎损伤定残为几级?
一、交通事故颈椎损伤定残为几级?交通事故颈椎损伤定残一般可以是五级或者六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
·一、重婚的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重婚的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1、重婚罪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
·二审不认罪对判决结果影响大吗?
一般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我国对案件的判罚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所以在案件的二审期间,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对案件判决有影响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