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托管人的职责都有哪些?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托管人的职责都有哪些?1、第九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2、第十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 三 )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 四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托管人的职责的相关介绍,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委托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私募基金资金的托管并支付一定的托管报酬,而托管机构有权为私募基金提供相关的托管服务,确保基金资金的合理利用。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哪些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哪些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哪些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


·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认债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认债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吗?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认债务的一般都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几点理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指示交付适用金钱之债吗
      指示交付适用金钱之债吗(一)概念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公司高管存在违规情况,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拿起......


·一、交通事故子女培护误工费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子女培护误工费怎么计算?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一般是按照住院天数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


·驳回行政诉讼请求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驳回行政诉讼请求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


·合同法定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定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费用包括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费用包括哪些一、什么是债券发行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资金,如扩大业务砚模,筹建新项目,兼并收......


·虚假抵押物担保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虚假抵押物担保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虚假抵押物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简单说虚假抵押物担保构成骗贷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