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私募基金托管机构都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托管机构都有哪些要求? 一、银行金融机构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在市面上较常用到的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是银行,如商业银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托管业务前要认真核实托管机构是否满足上述的各项条件,对于无法承接托管业务的机构应排除在外,选择适合自己基金发展的托管机构很重要。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监外执行去了外地怎么办理?
      监外执行去了外地怎么办理?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职务侵占罪没收财产标准是什么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百万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民间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民间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其实是属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管理范畴,所以要考虑欠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根......


·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包括了哪些
      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包括了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眼部轻伤赔钱标准是多少钱?
      眼部轻伤赔钱标准是多少钱?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具体赔偿多少钱,根据伤残等级及其它综合情况来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


·房屋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些
      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般当事人之间会先签订房屋认购书,虽然这并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购房步骤,但却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惯例存在。那此时当事......


·高层有高空坠物谁来赔偿?
      高层有高空坠物,高空坠落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能够确定物品使用人,则使用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不能确定物品使用人,则全体住户均应承......


·男方出轨离婚协议书须要注明吗?
      男方出轨离婚协议书须要注明吗?并不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步骤有哪些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步骤有哪些?一、医疗事故内容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刑事自诉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法院协议离婚还要去拿离婚证吗?
      法院协议离婚还要去拿离婚证吗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在民事案件当中,法院调解协议双方签字以后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双方可以打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