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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有哪些?
  
  人类社会是一个弱肉强食有着残酷竞争的社会。在整个社会中有人强同时也就意味有人弱。有人基于不合法理的原因获得利益那就意味着有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基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的保护之间的权利,就必须有人去帮其维护其权利。那么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下。
  
  一、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L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5)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诉讼前保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①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③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③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②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限制支取到期应得收益、限制实现到期债权等。
  
  (6)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实行“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此外,依据不同的情况,还存在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负担等情形。
  
  二、支持起诉原则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三、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
  
  1、对有关单位来说,支持起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
  
  3、支持起诉视为方式、程序、支持起诉人的法律地位等均无明确规定
  
  实例:某妇女长期遭受家暴,但是又不敢去起诉离婚,这时候妇联出面,支持该妇女起诉,为妇女请律师等等支持性的行为,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在民事领域中,双方之间的民事主体往往具有相对性。在民事诉讼中,往往双方当时人是利益纠纷的直接关系人,如原告是被侵权人被告则必须是侵权人。而在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则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相对性,允许无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介入到民事诉讼中,这样能够在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很好的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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