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动产投资有哪些?有哪些方式

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您的钱袋子也鼓了起来,也聚集起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由于存放银行的利息太低,所以您都认为将闲置资金投资不动产是较为保险的投资方式,但是不动产投资有哪些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们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一、不动产投资有哪些
  两条途径:
  基本建设途径和房地产开发途径。
   一、不动产投资方式
  基本建设途径中的基本建设式;房地产开发途径中的楼宇购买式、合作开发式和股权购买式。
   1、基本建设式
  是指按基建程序进行报建的方式,建设自用的房地产项目。这种建设方式是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化之前,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房产地开发市场化之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基本建设方式进行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㈠是投资主体的限制。一般应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㈡是项目性质和用途的限制。一般应是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自用、公益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如国家投资的公用事业项目等,前述机关、事业单位纯粹自用公益性质的楼宇建设项目;
  ㈢是各地已停止办理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下称“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
  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经政府特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可能。
   2、楼宇购买式
  投资人审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该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楼宇的法律状态,并考查该写字楼的地理位置、建筑风格等状况,如认为符合投资人的意图,则投资人与该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通过商品房买卖程序获得楼宇的全部权利。
  这种方式最为简便。相当于对某特定地区正在进行开发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经济上和技术上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的符合投资人意愿的项目,与其谈判达成购买合约。不足之处是:拟购房产所在项目已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批,其规划、建设等事项已很难更改。对于已建设完工的项目的状况,只能在现有市场中进行选择,不能以自己的意愿进行所需楼宇的设计和建设。对于未建设完成之房地产项目,则又存在着预购商品房的风险。
   3、合作开发式
  如投资人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相关经营范围,则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实力和资源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资并获得其应得之利润,而投资人则取得双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楼宇的全部产权。双方各得其所。
  合作开发式的本质仍是对双方合作开发项目之楼宇的购买。这种方式区别于楼宇购买式的主要优点是投资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楼宇购买式是买成品,最多只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开发式中,投资人直接进入项目开发的过程之中,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不同的合作开发方式,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过合作开发,投资人可以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设计理念、建设风格、楼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创作。不足之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到与合作对方的合作,法律关系及协作配合比楼宇购买式相比要更复杂一些。如果进行合作开发,投资人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两种方式,即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和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式。如采用后一种合作开发方式,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将会构成一个障碍。
   4、购买股权式
  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关联公司对于一家已经存在或拟创设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全面收购。通过收购该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而实现对该公司开发建设或拥有的房地产项目或楼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方式比较前两种方式而言,最大的好处在于,投资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人不发生直接购买或通过合作方式获得房地产权利而产生的购房置物业的税费。不足之处有三个方面:
  ㈠是投资人对购置股权而拥有的房地产权利比较间接;
  ㈡是对一家公司股权的收购,投资人需与另一家关联公司联手进行,投资人与该关联公司的关系将对投资人对间接购置的房地产的使用和处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㈢是如不是对一个现成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而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再去收购其股权,则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也会构成一个障碍。
   不动产投资有哪些?不动产投资的四种方式,首先是基本建设式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格建设,其次是楼宇购买式是根据投资人的需求建立不动产的买卖关系,合作开发式是开发具有同等资质的合作方一起开发建设不动产,最后是购买股权式是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来建设不动产项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国家赔偿与个人赔偿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律上没有个人赔偿的这样一种说法,所谓的个人赔偿实际上也就是在民事纠纷当中,或者有些特定的刑事案件过程当中,给受害者造成了财产损失,需要对受......


·农村男女离婚财产分割
      在农村,如果夫妻之间离婚就少不了会对其财产进行分配。说到分财产,那就有一个您都耳熟能详的名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把离婚时候的财产都算是夫妻......


·离婚时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后来又无力偿还另一方还会负责偿还吗?
      离婚时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后来又无力偿还另一方还会负责偿还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一、立房产遗嘱可以变更吗?
      一、立房产遗嘱可以变更吗?立房产遗嘱可以变更,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是什么,什么是公告传达
      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是什么,什么是公告传达民事诉讼上诉后法院对其进行审批自然会通知双方到场开庭解决问题,不过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的传达有许多种方式......


·离婚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结案?
      离婚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结案?离婚案件开庭后六个月内会结案,具体开庭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还需要根据各地法院的案件排期情况判定,但......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死刑作为我国律法中罪严厉的一条是用来给与犯了重大过错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一般来说死刑通常分为两种一种......


·倒闭企业员工赔偿标准
      倒闭企业员工赔偿标准一、公司倒闭员工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


·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算不算工伤
      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算不算工伤一、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算不算工伤?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的一般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明专利授予要求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授予要求是怎样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开车撞人要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开车撞人要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一、开车撞人要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第一种是行政责任,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事故上当事人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防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