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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权利人泄密

权利人泄露商业秘密是秘密泄露的最基本的途径:

  
(一)权利人故意泄密

    1.为申请专利而导致泄密

  
对创新的技术和信息可以通过专利与商业秘密来保护。专利保护的新颖性要求高,必须是以前没有的信息,即创新的信息;而商业秘密要求具有相对创新性即可.即是贸易或商业一般不被知道的信息。专利保护有期限限制而商业秘密只要是秘密,可以永久存续。然而,两者保护力度不同,对于专利保护,只要专利有效,不管他人是否有独立发明,均享有被保护的权利;而对于商业秘密,只要他人独立发现以及通过反向工程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权利就会丧失。对于商业秘密如果不申请专利,则只能靠保密法提供保护,而保密法具有不确定性,尤其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时,保密法所提供的保护就如同虚设。

  
2.由于权利人销售产品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一般涉及工艺流程的秘密,通过观察拆卸成品是不能了解其生产过程及其技术秘密的。但是某些产品如自行车的传动装置,就可因拆卸等反向工程而了解其技术秘密。权利人将产品销售后(尤其是在大规模销售产品时,黑箱封闭条款不能进行有效保护时),则视为权利。“穷竭”,从而失去对权利之体现物的垄断权,其他人得通过拆卸等手段了解产品中含有的技术构成,权利人对此无权干涉。

  
3.权利人因著述或演讲而泄密

  
大部分杰出人才愿意把自己最先进的研究开发成果告诉同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样显然可以在本领域里取得学术地位或专业威望。但是,同时这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并且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权利人必须牢记,发表技术著作,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或参加贸易会议,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很高知识背景的同行之中。这些同行们能敏锐地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并且清楚哪些信息是没有明确披露的。因此,某些权利人自己认为仅是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苦苦探寻的关键性信息。

  
4.权利人为了宣传或介绍产品而泄密

  
公关宣传、学术交流或所属知密人员向大众媒体投稿把关不严,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

  
5.权利人出于某种因素而公开其秘密

  
例如软件开发者无偿公开其软件以造福于民,民间老中医公开其祖传秘方以治病救人等等。

  
(二)权利人因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而泄密

  
1.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因疏忽大意而泄密。

  
2.权利人因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不健全而泄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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