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大棚拆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大棚拆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一、大棚拆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一)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二)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 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二、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 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二)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在农村进行土地拆迁的,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对大棚的拆迁,而此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大棚拆迁的也是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要是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的话,一定不要在拆迁协议上面签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集体商标的特点有哪些?
      集体商标的特点有哪些?1.权利主体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


·离婚判决会不写抚养权吗
      离婚判决会不写抚养权吗?原告诉讼请求中没有抚养权的话判决书中就不写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郯城县农村社区改造拆迁赔偿标准
      郯城县农村社区改造拆迁赔偿标准一、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1、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的3%和提取净收益的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


·合同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是什么?
      合同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是什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的设置为的是对社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和提供问题的解决方式。合同法的规定中,对于双方合同的......


·公共服务
      科技  南京是中国重要的科技研发基地之一,科技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城市第三。南京地区有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640多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


·检察院决定批捕给通知吗
      一、检察院决定批捕给通知吗?检察院会制作批捕通知书给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之后会制作逮捕书,并执行逮捕。1、《刑事诉讼法》:“逮捕......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房产总价款万元人民币。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甲方出资元人民币。乙方出资元人民币。甲方、乙方......


·在我国除了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之外
      在我国除了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之外,还要很多约定俗成的习惯,久而久之也就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个规则。比如说“彩礼”,两个人经过恋爱期......


·非法经营罪225条规定是什么?
      可供经营的商品种类数不胜数,百姓、企业工作日常需求与经营商家关系密切。犯罪者非法经营、生产销售的日用品特别是食品、卫生用品的危害范围非常大。......


·重婚坐牢净身出户是强制的吗
      重婚坐牢净身出户是强制的吗一、重婚坐牢净身出户是强制的吗?重婚坐牢净身出户不是强制的,法律上并无净身出户的规定,受害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经济犯罪必须退赃才可取保吗
      经济犯罪必须退赃才可取保吗一、经济犯罪必须退赃才可取保吗?退赃和取保候审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