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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含义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二、关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
  股权转让表现为资产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法均没有准确定义,法律规定的缺失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及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带来诸多麻烦,这不仅引发税务人员争议,征与不征各执一词,同时也成为税企争议的问题之一。
  1、不动产权利实质发生了转移。当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特别是全部股权转让时,土地等不动产权利虽然形式上仍在公司名下,但公司整体资产实际上已经易主,作为公司整体资产一部分的土地等不动产实质上变更了权利主体。
  2、规避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刺破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规定,当公司的主要财产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时,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其形式上虽为股权交易,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人的名义也未发生变化,但审查交易行为可以认定当事人交易对象的实质是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这种行为实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秩序,故应参照“刺破公司面纱”法理认定交易的实质,并适用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
  3、国土资源部门类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请示批复如下:“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行为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应当遵循股权转让性质。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A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发生变化,但公司本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未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未发生变化。因此,股权转让并不直接导致公司房地产等法人财产权的转让。
  2、应当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自然人股东仅是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并未转让,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没有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再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应当遵循税法适用原则。
   三、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规定精神,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对这种行为,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应该说只是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批复只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没有普遍适用性。按照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理解,批复要普遍适用应当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若要普遍适用,应该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交易行为涉及税种一般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而股权转让行为,一般只涉及所得税、印花税等。建议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调研,尽快修订相关政策文件,将游离于土地增值税行为之外的应税行为全部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这样不仅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防范执法风险,更有利于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类转让房地产,这样可以规避增值税,但这使得我国的税源减少,不利于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履行。实际上,对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存在缴纳争议,但是我们认为当股权转让的时候,主要是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等股权形式,这时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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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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