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代位权诉讼的案例中体现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的案例中体现的裁判规则是什么?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仍合法有效存在。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从代位权诉讼的案例中法官们大概总结出了裁判规则,我们整理了关于债务是否还清、清偿未履行、债务数额等是否影响代为权的行使,以及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无权再处分债务,代位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等裁判规定。这些规定的总结都是法官实践经验的结晶。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期待利益的认定标准?
      期待利益的认定标准有哪些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遗嘱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合同法》第51条,“......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现在我国有不同种类的发明专利,根据种类不同,所受的权益也是不相同的,当然他们所受的保护范围也是有差异的,首先要说明的是专利的不同种类在不同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什么?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在物质满足的前提下,很多人都开始追求精神世界的幸福。而对于广大年轻人来说,精神药品就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必需品。那么......


·在我国没工作误工费如何证明?
      在我国没工作误工费如何证明?无法提供工资证明,误工费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交通事故赔偿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赔偿要哪些材料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保单、银行账户、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赔偿凭证、如果涉及人伤的需要病例、医疗发票、伤者身份证......


·犯罪预备中止和犯罪预备有区别吗?
      犯罪预备中止和犯罪预备有区别吗?犯罪预备中止和犯罪预备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


·刑诉法中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有当事人才能进行,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主要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的条文对当事人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包......


·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2)房屋、土木工......


·被监视居住最多多少天?
      监视居住最多多少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