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
  1、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3、登记流程:按照电子系统要求。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2、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3、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4、问题解答:
  (1)境内注册的私募机构需要登记,境外注册的暂不纳入登记;
  (2)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3)没有管理过私募基金的机构也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通过上文的具体介绍,相信您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有了大概的了解,可知,私募基金的登记是在电子系统上进行注册登记的,具体细节在注册成功后,网上会显示依次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各种信息等等,我们在文章中都有介绍。另外,您需要知道的是,私募基金是非公开的募集资金且投资人是特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因为现在我国的医疗条件已经越来越好,并且随着内部监管体制逐步趋于成熟,所以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屈指可数。大多......


·在我国工伤鉴定必须公司做吗
      虽然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工伤鉴定是应该在员工受伤以后,用人单位为员工进行的一项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在生活当中受伤最直接的影响者肯定就是劳动者本人......


·最高院关于自首的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


·未婚生子现在要分手抚养权归谁?
      未婚生子现在要分手抚养权归谁?一、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处于哺乳期或者年龄尚小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这......


·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它的特征是怎样的?
      雇佣合同是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类合同,但是很多人对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很多人都问过我们,雇佣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了,雇佣合同的特征又是怎样......


·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有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有效力如何?法律对于许多人来说都不太了解,但是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磕磕绊绊。有的时候需要您去接触这一方面,而民事诉讼是我们......


·离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离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只要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员工工资,那么就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


·一、人伤交通事故结案是什么时候?
      一、人伤交通事故结案是什么时候?人伤交通事故结案是在交警部门出具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候。但从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角度,则到双方赔偿责任履行到位......


·专利权内容具体有哪些?
      专利权内容具体有哪些?一、专利权内容具体有哪些对于专利所有人而言,在申请被授予专利之后,则能成为专利权人,享受相应的专利权。具体如下所述:......


·工地高空坠物安全责任书怎么写?
      工地高空坠物安全责任书为了健全本标段的工作制度,加强挖桩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企业兼并和并购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兼并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