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捆绑弟弟致死会被处罚吗
一、姐姐捆绑弟弟案例分析
黄小某生性顽皮,有小偷小摸习惯,常会偷家里东西,其父不懂如何教育,常抓到黄小某就是一顿打。 2016年8月21日,即案发当天,黄小某偷了家中小店的香烟,其父和继母非常生气,质问香烟去向,但性格倔强的黄小某不肯说明去向。当天上午,黄某拿起竹条将孩子打了一顿并将其捆绑在了家中四楼的室内走道上。没多久黄小某便求饶,黄某心一软给儿子松绑。 当天中饭过后,石某再次问黄小某香烟的去向,黄小某仍不肯说出实情,石某认为应该好好的教育下这个孩子,便将黄小某带到楼上,用绳子绕颈捆绑的方式将弟弟绑在家中四楼的室外阳台窗户边。 当天天气闷热,最高气温达38摄氏度。而石某捆绑黄小某后便下楼忙自己的事,其间,黄某问起得知后要上去看儿子,石某扬言,谁都不许给黄小某松
绑,“小孩子一求饶后就心软,他肯定还会再犯,让黄小某一个人在上面好好静静是最好的教育方式”。经石某一说,黄某没再坚持上楼看儿子。
二、姐姐捆绑弟弟致死承担的责任和罪名
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过我国法律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姐姐捆绑弟弟致死也属于我国法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并且在下罪名之前还需要判定罪名是否成立。同时也有看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像姐姐捆绑弟弟致死这样的案例,那么姐姐是判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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