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交通肇事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在构成上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三是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是依据当事人有无违法过错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如果行为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无影响,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在第104号公安部令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后失效)第45条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中的第(一)项作出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显然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当事人有条件地承担事故责任。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46条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第(一)项仅保留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删除了逃逸行为有条件地承担事故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再以事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而仅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使责任确认更趋于客观和公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资料?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是结果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结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


·司法鉴定委托派出所的前提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大量的应用。鉴定的意见不仅有利于鉴定人接受询问,更需要借助专家......


·如果欠钱很少不还怎么办?
      如果欠钱很少不还怎么办?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到律师询问,......


·肇事逃逸后又跑回来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后又跑回来怎么处理?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


·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我们许多朋友不了解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所以不知道如何去申请赔偿,以及我们该请求哪些......


·一、非婚生子女确定监护权怎样确定?
      一、非婚生子女确定监护权怎样确定?监护权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一、办了网签备案不动产证二手房还可以出售吗?
      一、办了网签备案不动产证二手房还可以出售吗?不可以出售,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


·房屋遗产继承有没有期限
      房屋遗产继承有没有期限一、房屋遗产继承有没有期限?房屋遗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遗产开始继承,但一直未分割,所有继承人对遗产则处于共有的状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多少应予以立案?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其实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国家工作人员。而此时实施了相关的行为之后,还要达到了一定数额标准,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随案移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对于涉案的一些物件或者是证据,如果有案件转移的情况的话,那么有一些物品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移交。关于刑事案件侦办过程当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