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抗辩可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却不单独提出撤销权诉讼之情形,法院对其抗辩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论。
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如果允许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因无法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而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
同时,由于民法典赋予撤销权人以主张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且只能选择一种,若允许采取抗辩的形式,就会出现多种可能性,从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反诉还是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形式,关键在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进行审查时,其撤销权是否存在已经消灭的情形。因此,应当允许通过抗辩的形式主张一般撤销权。
二、可提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根据实体规范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相对方否认对方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合同解除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因此,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其否认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种:
1、系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合同解除权因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之前未行使而消灭。
3、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法律规定不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而合同解除未经批准、登记的。
6、因客观原因使得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现的。
7、因解除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
此外,在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前,合同因清偿、期限届满、债的抵销等原因而终止,合同解除权当然也不能再行使。当事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终止事实的存在。
可见,撤销权的抗辩方式是可行的,关键是要搜集有效证据,提出有力的举证,找到合理的抗辩理由。在违背个人意愿或不公平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合同,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来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可使用抗辩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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