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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有四,其一、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能通过任何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进行,当事人不能自行确认合同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认为合同无效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产生了无效合同就成为有效合同的问题,由此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二、本案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村委会收回韩某承包土地建果品批发市场,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县级和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被告人收回韩某承包土地搞非农建设,依法属无效合同;其三、本案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其四、本案合同的内容是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而本案合同书的内容是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韩某是在与其同等条件的承包户于2007年3月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向村委会主张权利的,故诉讼时效至少应从2007年3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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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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