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2017成都市征地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其中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上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维护权益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了解了这些,如果家里的地被征收,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抵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区别
      抵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区别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口头协议和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很好办了,只需要确认劳动合同就可以了,那么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


·一、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一、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某某公司:本人某某,于年月日同公司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


·在民间借贷时
      在民间借贷时,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时往往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只是写一张欠条或者甚至连欠条都没有写,只是凭借转账的记录等等,当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的......


·现在有很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所以在员工入职的时候,不提要跟
      现在有很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所以在员工入职的时候,不提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这样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比较难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相应的......


·刑事抗诉与上诉有何区别?
      一、刑事抗诉与上诉有何区别?刑事抗诉与上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提出上诉请求的主体、理由以及时间都是存在差异的。具体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


·农民工欠薪案件审理诉讼时效是几年?
      农民工欠薪案件审理诉讼时效是几年?1、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仲裁时效为一年;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一、交通事故判刑了还交罚金吗?
      一、交通事故判刑了还交罚金吗?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主刑后,还并处罚金的,罚金刑是需要执行的,如果犯罪分子不交纳罚金的,法院可......


·夫妻一方为精神病如何起诉离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
      夫妻一方为精神病如何起诉离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过......


·工程承包的风险具体?
      工程承包的风险具体有哪些工程承包的风险具体有哪些①支付工程款风险在拖欠工程款初期,除催讨外,应通过法律承认的函告方式催讨,若无效果,应......


·关于新婚姻法 婚后加名字的规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婚前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婚后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从法律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