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转让是不是重组?

股权转让是不是重组? 一、股权转让是不是重组
  不一定有资产的重组,但绝对是属于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二、股权转让后的变更登记
  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股权转让是不是重组的问题如上。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绝对是属于一种重大事件,但是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却不属于对公司进行一定的重组,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不用考虑是否是公司重组的有关事情,只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登记以及股权转让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新市镇。补偿标准:耕地:33200元/亩;菜地:20元/亩;果园:......


·交通事故护理费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护理费证明的依据是什么?1、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2、护理人员原则上......


·一、交通事故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交通事故保全担保费用是根据保全额确定的,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


·离婚房子是老公爸的我能分到什么
      现在快节奏的生活,使得离婚率也节节上升,说到离婚您关注的除了谁的过错之外,财产分割总是能让八卦的领居们津津乐道,那么离婚的时候,除了孩子的抚......


·国内与国外专利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国内与国外专利优先权规定是什么?国内与国外专利优先权规定是在某种程度当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优先权原则,发源于《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


·社会抚养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后来改为“
      社会抚养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后来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再后来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执......


·对发明专利权保护的期限时长
      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


·民事诉讼公告费是多少
      民事诉讼公告费是多少一、民事诉讼公告费是多少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


·把人头被打破了属于轻伤吗?
      把人头被打破了属于轻伤吗?一、头被打破了属于轻伤吗头打破是否属于轻伤,还要看是否达到轻伤的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5.1.3......


·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哪些当您合法的劳动权益被侵犯,遇到劳动纠纷时,您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去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那么,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哪......


·可以提出延长拘留期限报告情形有哪些?
      可以提出延长拘留期限报告情形有哪些?只有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才可以提出延长拘留期限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