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该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该怎么写?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范文
  时间: 年 月 日 时到 时
  地点:
  案号:×劳仲案字( )第 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书记员: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理情况:
  说明:
  1、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6条的规定制作的。
  2、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开庭决案件时使用的。
  3、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 )第 号”。
  4、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应如实记录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庭审过程中再进行调解的,也应将调解过程记入本笔录,不须另记调解笔录。
  5、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后的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名或盖章,如他们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进行补正。
  6、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7、增加续页应注明页数。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的基本知识
  1、庭审笔录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为如实记载全部庭审活动而制作的文书。庭审笔录是供仲裁庭开庭裁决案件时使用的。
  2、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上述情况,应如实记载于庭审笔录中。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的制作要求
  仲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是制作调解书和裁决决定书的重要依据,仲裁庭庭审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主要内容:
  1、到庭的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等)的情况。应写明上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案由、案号。案由、案号应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案由、案号相一致。
  3、开庭、闭庭时间以及开庭地点。
  4、仲裁庭纪律。
  5、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6、当事人享有的申诉、申辩权利、义务。
  7、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情况。
  8、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9、仲裁员调查、询问案件事实的情况。
  10、当事人的意见。
  11、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的情况。
  12、对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的仲裁裁决情况。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的内容,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范文、基本知识以及制作要求。庭审笔录首先要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然后才详细对审理情况进行说明。我们还补充了庭审笔录的基础知识,使您对庭审笔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你要出庭辩护,要注意整理着装,准备好言辞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我国无证醉驾未造成后果要多久才可以考证?
      在我国无证醉驾未造成后果要多久才可以考证?在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工伤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合法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员工因为工作上的原因造成伤害,在发生工伤之后,很多人都会担心自己受伤了,不能上班,影响单位,那单位会不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000块能立案吗
      对于盗窃罪和抢劫罪可以立案,对于诈骗案不可以立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抢劫行为,无论抢到钱与否都可以被判......


·文字作品的权利有哪些范围?
      文字作品的权利有哪些范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哪些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怎么收集劳动仲裁的证据
      怎么收集劳动仲裁的证据一、怎么收集劳动仲裁的证据1、“谁主张,谁举证”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2、举证倒置有证据证......


·最新交强险司法解释的内容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我国机
      最新交强险司法解释的内容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拥有量也在逐年增长,同时也来带了交通事故的频发。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人......


·经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经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在经济往来中,尤其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中,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经济合同。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经济合同会解除。那么,......


·公司法股权转让登报是否必要条件?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登报是否必要条件?减资需要登报,股权转让不需要登报但需要去工商局办变更手续。除国有股权转让时,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须......


·一、婚后继承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继承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对于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


·公证认证有效期是多久?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需要公证认证来办理某些事情,但是这些事情有时候的处理时间可能会很长,也有可能因为我们自身的原因,导致在公证之后没有及时进行......


·未取得房产证怎么离婚分割?
      未取得房产证怎么离婚分割?未取得房产证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也就是说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房屋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