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长期股权投资是固定资产吗

长期股权投资是固定资产吗?一般情况下,我们说一个人很富有,会说他的固定资产在多少,现金有多少。固定资产包括了房屋、汽车、设备等等。那长期股权投资是固定资产吗?为了让您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提供固定资产的相关内容,以便于您理解。一、什么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二、固定资产的特点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三、长期股权投资是固定资产吗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固定资产,公司股权,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都属于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二级科目即被投资单位进行分类,或者以核算方式进行分类。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回答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固定资产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以及固定资产的基本特征。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固定资产的概念中提到固定资产应为使用时间较长,且它是以非货币的形式存在的,但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的不确定性,所以它并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最新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
      最新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一、交通法规新规定(最新全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双方都在场吗?
      很多夫妻为了夫妻婚后和谐生活,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样确定好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不易发生纠纷。那么,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双方都在场吗?对于这......


·一、醉驾判决书立即执行吗?
      一、醉驾判决书立即执行吗?醉驾判决书是不会立即执行的,判决书下达后会有一定期间的上诉期,过了上诉期当事人不上诉的,就会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地......


·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
      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可以,监理单位分公司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企业资质是不能签工程监理合同的。反过来说就是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


·二手房买卖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怎么解决二手房买卖面积发生误差
      二手房买卖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怎么解决二手房买卖面积发生误差,则不一定要按照与一手商品房的解决方式进行。首先,买卖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买卖双......


·开庭对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是必须的吗?
      开庭对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是必须的吗?一、开庭对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是必须的吗?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并不是必须要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根据《刑......


·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二)夫妻双方......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起到很大的作用。每个地区由于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在承包土地中......


·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一、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


·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有什么区别?
      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有什么区别?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的区别主要是承担的责任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一、简要说明原告上诉被告的情况原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提出的理由是否基于事实,提出的赔偿金额和方式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