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25.nj64.com 顾小东律师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可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物权的其中的种类。那么,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1.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2.两种标的物不同。3.两种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4.存续期间不同。5.权利性质不同。二、具体解释《民法典》物权编的分则体系应主要根据物权的分类进行构建。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在于:首先,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他物权人则并不全部享有上述权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物权也被称为限制物权;其次,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而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只能在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第三,从期限上说,所有权除非是因为转让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否则在法律上推定其永远存在,因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而他物权的存在大都有期限上的限制,所以他物权也被称为有期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基本上概括了全部物权的类型,这样我国物权法也可以根据这种分类构建其分则部分的体系。在所有权中主要规定所有权的规则和各类所有权,如国家、集体等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他物权部分具体规定各种其他类型的物权。就上述对物权法分则体系的大的划分,学者基本都持赞成态度,但对于他物权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做出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学者则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未对他物权作进一步的分类,加之此种分类也存在困难,因此我国的物权立法也不需要对他物权进行分类。我们认为,由于他物权类型较多,且因担保债权之实现而设立的物权与因使用收益而设立的物权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应对他物权作进一步分类。我们认为可以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换言之,要构建现代的、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应当在采纳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将物权法的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用益物权是与担保物权相对应的,这是根据权利人所支配的价值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所进行的区分。用益物权人取得的是物的使用价值,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性使得用益物权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之为“使用价值权”。而作为他物权另一重要类型的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它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担保物在拍卖、变卖时的价值。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以满足其债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基本上可以将各类物权做出法律上的划分。尽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是传统的他物权分类法,但此种方法比较科学地将各类他物权进行了划分,且此种划分基本上概括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他物权,迄今为止,还没有更为科学的方法取而代之。如果没有这种分类,他物权体系将是杂乱无章的,因而,这套科学分类体系理应为我国物权立法所采纳。诚如学者所言,我国土地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用益物权具有一些公有制的特点,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具有某些政府管理的因素,而承包经营权也不像永佃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然而,从本质上看土地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与传统民法的用益物权一样都是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产物,在权利的内容上都包括了使用权或收益权,这些权利本质上都是私法上的物权,都应当具有物权所应当具有的效力,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对之加以规定并定名为用益物权制度。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虽不能归入到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中任一种类型,但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在都改称为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改革的目标模式,企业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包括出资人的出资在内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因此,在物权法的他物权体系中不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做出规定,而应当在所有权当中对企业法人所有权做出规定。在对用益物权类型做出规定时,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使用、利用不动产形态都应进行认真的整理和清理,需要物权法加以规范的应确认为一种用益物权,即使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发生得很少,也应加以规范,以免发生纠纷后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有效处理这些纠纷。例如典权,尽管在实践中很少使用,但随着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房日益普遍,出于融资的需要,就有可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可以主要规定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等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这可以根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定义及其具体的权利得出总结。因此,从上文可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属于物权法下的两种权利。这两者主要表现为权利的标的物不同以及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
More>>
·失火罪情节较轻该怎么处罚
在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肯定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情节,如果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话,那最终还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对于失火罪这种过失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两年什么意思?
现在社会,我们国家的刑法理论是朝着轻型化方向来进行发展的,也就是本着一些人道主义的,如果说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他的认罪态度比较好,而且,他的......
·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属于什么罪?
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属于什么罪?聚众赌博是违法的,但还是存在很多赌场,以盈利为目的,骗取人民的钱财,破坏社会的治安。相关法律也对这类行为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是没有相关执行费用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警察不管非法集资的钱吗?
可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您对于发现一些犯罪行为,但是却不知道如何进行处理,比如说发现非法集资,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会比较疑惑,根据我国法律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是多少
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是多少?我们知道,由于知识的专利权,知识产权又很容易被侵犯,因而我国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犯......
·离婚官司财产怎么打
离婚官司财产怎么打一、离婚官司财产怎么打1、写好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期限有多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期限有多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跟工资的支付如下: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
·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1、当事......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是多久?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是多久?一、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