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处分案外人的财产的撤销权诉讼
合同法设置的“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两种法定类型。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市场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花样繁多的债务逃避行为,故充分运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机制。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存在着一些尚未得到司法解释明确指引的疑难实务问题,司法审查中应当对易于引发争议的十大疑难法律问题予以审慎甄别。
1、正确处置“阴阳合同”的对债权人撤销权的限制效力。
通常而言,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的是外在表现形态为“无偿”或“低价”的交易合同,但实质上转让双方之间往往存在一个被隐藏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因为低于正常价格的“不合理低价”只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外在表现形式和手段,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真实交易价值并不是合同上所约定的那笔“不合理低价”,否则债务人将无法从“低价”转让行为中获得利益。
笔者认为,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该交易合同即“阳合同”的效力能否被排除,而对于被双方隐藏的真实交易合同即“阴合同”的效力则在所不问。司法判决当然亦不能以确认“阴合同”之法律效力的方式而否决债权人对“阳合同”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亦不得接受债务人或第三方受让人的此类抗辩意见。
2、正确审查与界别债务人的主观目的。
可以确定,债务人利用纯粹虚构交易合同的方式或签订 “明显不合理低价”为外在表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逃避债务或规避来自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追求达到不履行或极少履行债务的主观目的。至于是否实际实现了逃避债务或执行的目的,不影响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
债务人将其资产“无偿”赠与或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亦是如此,其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无偿”让渡,而是以这种“无偿”的外在表现形式,形成该资产产权已经不属于债务人的假象,导致对债务人的直接,从而使得债务人可利用该“无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利益。
3、正确认定第三方受让人的主观认知状态。
受让人的资产受让行为在主观上应构成“非善意”,且其受让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但因合同法所设定的认知要件实际上体现的是第三方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作为债权人是无法用证据来对此进行证明的,只能根
据债务人之有关行为与事实进行“推定”。
4、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允许第三方受让人通过“补正”价格条款的方式而否定债权人之撤销权。
有观点认为,对于经审理查明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构成要件且法庭本应依法作出撤销该财产转让行为判决的,如果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受让人主动提出自愿将不合理的低价“补足”到正常的价格,从而使该转让行为有效以排除债权人之撤销权的,法庭应当允许。理由是这样做对债权人没有害处,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并不违背。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明显与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之立法目的相悖。合同法之所以设置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这一制度,是因其中隐含着对债务人和第三方受让人之恶意行为予以“惩戒”的立法目的。显然,此时的法庭不应当承担“促成交易”的功能,亦不得依申请或依职权“评估”标的物价值,更不得以允许第三方受让人通过“补正”价款的方式限制债权人的撤销权。同时,司法裁判亦不得以认可“阴合同”效力的方式否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请求。
当然,经法庭释明后,债权人自主将撤销权诉讼请求变更为债务清偿请求的,则法庭应当予以准许。
5、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次债务人之财产转让行为“代位”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但是,如果债务人本身没有上述行为,但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保证人如果低价或无偿转移资产的,则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就是一个具有重大争议的司法实务问题。
笔者认为,债权人没有权利对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位”行使撤销权。理由是,保证担保本身仅系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人保”,其财产责任的约束力严重弱于“物保”的效力。再者,保证债权属于或有债权,不具有可供清偿债务的确定性财产。因此,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保证债权,则无论是债务人的保证人或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保证人或次债务人的撤销权。也即,债权人对保证人和次债务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不能双重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因为撤销权不是代位权的适用对象。如债权人要求行使双重权利的,则法庭应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而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6、对是否构成“不合理低价”的司法界别规则应当审慎适用。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对此设定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关于协议处分案外人的财产的撤销权诉讼,我们要注意,阴阳合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是有一定的限制效力的,我们一定要注意限制条件,另外,代位权的行使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债权人没有权利对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位”行使撤销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保释期满后还会判刑吗?
保释期满后还会判刑吗??一、保释期满后还会判刑吗?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是否会判刑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
·离异父母可以拒绝抚养子女吗
离异父母可以拒绝抚养子女吗一、离异父母可以拒绝抚养子女吗《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离婚诉讼向法院提交后几日开庭
离婚诉讼向法院提交后几日开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长有短,但通常程序是:从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更改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更改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并承担一定的民......
·委托合同要式合同两者的关系是怎样的?
委托合同要式合同两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委托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合......
·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的权利有哪些?依照法律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后,股东会享有很多权利,譬如公司资产收益权等。公司股东,享有什么权利应该明确,公司股东......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有哪些内容?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有哪些内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1、配偶......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
·一、快要离婚财产败光怎么办?
一、快要离婚财产败光怎么办?快要离婚财产败光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财产罪,可以法院起诉,转移财产无效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是怎样的
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是怎样的一、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