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如何起诉上市公司?
《证券法》第63条、第161条、第202条中,已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形式作了规定,并赋予被侵权的投资者享有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因此,投资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但是,投资者的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后,法院方为应当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提起诉讼的投资者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符合诉讼时效条件的投资者,才有可能胜诉。
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部、其他行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处罚;或者既有行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这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还可以包括股东卡;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这主要是对帐单和股票成交记录单(交割单也可,但对帐单和股票成交记录单较清楚)。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投资者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情况的除外。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后,行处罚当事人对其受到的行处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者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有证据证明虚假陈述内容最初源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应当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投资者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投资者参加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民事赔偿案件开庭审理,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原告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再将每位投资者的姓名、投资期间及其投资损失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人数确定的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相关诉讼受理费应当在立案阶段由投资者作为原告预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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