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开发商为了能够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都会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购房定

开发商为了能够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都会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购房定金,以此来约束购房者。但是,很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合同内容对自己极其不利。因此,很多购房者都想知道,签了房屋认购书一定要买房吗?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开发商为了能够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都会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购房定金,以此来约束购房者。但是,很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合同内容对自己极其不利。因此,很多购房者都想知道,签了房屋认购书就必须得买房吗?不买房购房定金怎么办?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而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
  实践中,购房定金确实是一件麻烦事,如果购房者想要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最好在房屋认购书中尽量约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另外,购房者也可以把定金写出订金,别看这一字之差,但是完全是两回事。当然,如果您已经被购房定金所困扰,我们建议您赶紧联系律师进行咨询,毕竟购房定金也不是小数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2018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什么?
      2018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


·父母包办婚姻会长久吗有哪些危害?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他是夫妻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缔结的法律关系,夫妻双方都要在婚姻关系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夫妻关系是男女......


·债权人讨债途径包括哪些
      债权人讨债途径包括哪些一、债权人讨债途径包括哪些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教唆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罪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被教唆人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此时成立教唆犯的,就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那么我国......


·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哪些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


·关于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


·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


·政府信息公开公正原则有法律依据吗?
      政府信息公开公正原则有法律依据吗?公开透明是维护一个国家安定秩序的基本原则,国家管理部门的各项办事流程均公开透明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做法。在我......


·非法出借枪支罪既遂怎么判刑?
      非法出借枪支罪既遂怎么判刑?一、非法出借枪支罪既遂怎么判刑?非法出借枪支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归谁?
      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归谁?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归谁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答辩状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答辩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判决存有异议,可以进行答辩,答辩时应当有事实证据,就法院某一项判决,与事实不符,应当重新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