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起诉,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内容,但是却未深入研究,应该说,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所共同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专门对当事人适格问题做出规定。根据该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具有真正利害关系的人,有真正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对所提起的诉讼具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因法律关系理解错误、事实关系认识不清或者出于某些不正当目的,将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的非真正利害关系人作为被告人起诉,必然引起被告不适格问题,造成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而使无辜的被告人遭受讼累的情况,这使无辜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应有的侵害。为了免予败诉的危险,被告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应诉,这就会导致被告的财产损失,在涉及名誉权或商誉权的案件中,也会导致被告的精神损失。在被告不适格案件中,原告通常会败诉,但是被告人在经司法程序确认不应当承担责任之后,除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外,其它费用如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仍然只能由无辜的被告自己承担,这对被错误起诉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弥补因被错误起诉而遭受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能否再起诉原告侵权,要求原告赔偿其因错误起诉而遭受的损失?二、问题之解决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导致被告不适格应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一经媒体披露,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为此,有关专家分析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任何人只要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与对方发生争执,都有权以原告的身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存在错误的问题。起诉的人或应诉的人是不是适格当事人,有的需要在诉讼进行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才能够查清楚,在没有查清楚以前诉讼程序照样进行,事实上已经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分清责任,被告出庭是法定义务,因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由其本人负担。律师费不是必要的支出,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一定要请律师,被告请律师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费用应由被告自己负担,并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告应承担被告因参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三、原告承担责任的范围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其被损害的权利,对于被告不适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也应以补偿不适格被告人因错误被诉所受损失为限,给予赔偿。通常应包括以下几类:(一)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等损失。此类损失是被告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支出的,是最基本的费用。被告包括其委托代理等费用支出,以及因误工所造成的工资收入的减少。另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外出调查取证、有时可能需要将有关证据申请专业部门鉴定、出庭应诉等必须的车票、食宿、电话费、鉴定费等。以上费用应按被告实际损失的数额予以赔偿。(二)律师费。律师费是被告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我国有关法律对律师代理费是否应该获得赔偿,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支出,存在一种认识:聘请律师并非受害人所必须,其完全可以自己应付诉讼,律师费不应在赔偿范围之内。此观点前文已经提及,笔者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三)精神损失、商誉损失。精神损失应予赔偿,现今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此制度也应当适用于被告不适格案件。对于错误起诉他人,往往造成被告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或社会评价的贬低,这无形之中便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随着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人们更加渴望生活的安宁和精神的愉悦,而错误起诉者不负责任的一纸诉状,便打破了被告人平静的生活,使其不得不为之四处奔波,身心疲惫,有的还被不明真相者讥笑、嘲讽,甚至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比物质损害更严重。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以财产性赔偿作为对损害的救济手段,以实现填补损害之供效。虽然绝大多数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的标准加以衡量,但在各种救济手段中,只有金钱赔偿才最能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所以,在被告不适格案件中,对于精神受损害者,也应判令财产性赔偿。当然,精神赔偿应以精神损害为前提,并不是每一位遭受错误起诉的被告人都会受到精神损害,有的可能精神上损害很大,而有的可能仅仅造成有形财产的损失,精神上没受到损害或所受损害很小,因此,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定。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相关内容的分析。一般认为原告只要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提起诉讼,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不管你的出发点是有多么合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以,即使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任何人滥用诉讼权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可以要双倍工资吗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若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但如果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此时认定......
·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
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一、实物证据的表现性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老板跑路了报警有用吗
老板跑路了报警有用吗一般情况下,警察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处理。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先入职劳动合同后补合法么?
一、先入职劳动合同后补合法么?先入职劳动合同后补合法,也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你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不利,关键是无法证......
·贷款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
贷款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在买不起房的今天很多人不得不选择贷款购买,但是这就又有新的麻烦出现,那就是若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事开发商不让退房,那......
·一、醉驾翻案一般会成功吗?
一、醉驾翻案一般会成功吗?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醉驾案件时,一般都是比较谨慎的,故而醉驾翻案一般不会成功。二、醉驾可以判缓刑吗1、......
·第二次起诉离婚还调解吗?
第二次起诉离婚还调解吗?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一审或者二审,法院在开庭前都应该进行调解。因为,离婚诉讼的判决,是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进行的。根据《......
·违约解除合同的认定
合同解除的必要性:1、解除合同能够弥补实际履行制度中的不足2、能够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3、效率最大化是合同双方进入市场追求的目标之一,合同解......
·他项权证有什么意义?
他项权证有什么意义?办理条件是什么?他项权,字如其义,就是指给予其他人的权利。所以,他项权证不是所有权人自己所能拥有的一项权利证书,反而是......
·商标权人如何维权,投诉商标侵权要提供哪些材料
商标权人如何维权,投诉商标侵权要提供哪些材料你是否遇到过商标侵权事件?近年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形不断发生,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惑。那么在......
·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吗?
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吗?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表现在处罚方面上。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