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昆明晋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昆明晋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昆明晋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
  (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因此现在您应该知道昆明晋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了吧,其实您真的不用担心企业拆迁了就会得不到补偿的,因为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的拆迁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方面的补偿的,一方面还是拆迁的资产补偿另一方面是停业停工的补偿还有机械材料的补偿最后就是配合政府拆迁的奖励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最关心的除了事自己的薪资问题,还有就是自己的权益与安全能否得到保障。那么,当我们因工受伤的时候,维护我们权益的就是工伤赔偿了,而工伤赔......


·众所周知
      众所周知,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实际的情况中,由于各种环境条件往往会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复印。但是复印劳动合同并不是直接复印而是有......


·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房屋拆迁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


·交通人伤讹钱怎么处理?
      交通人伤讹钱怎么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伤,对方讹钱的情况下,可以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后,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赔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


·什么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什么情况商标会被申请无效
      什么情况商标会被申请无效?(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


·因缺少用地手续养殖场被关停,拿不到补偿应如何维权
      一、因缺少用地手续养殖场被关停,拿不到补偿应如何维权  养殖场没有报批手续的,对养殖场关停时不进行补偿的,当事人对关停补偿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


·打人一嘴巴算犯法吗
      犯法。如果对人体伤害经鉴定在轻伤以下程度的,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体伤害经鉴定在轻伤以上程度的,则违反了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


·婚后买房是不是共同财产
      不动产是重要的财富,而房子又是重要的不动产,可想而知,房产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像北京、上海、广州这些个特大城市,每平方米少......


·半月板损伤算工伤吗
      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假离婚通常情况下是指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约定好在离婚后
      假离婚通常情况下是指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约定好在离婚后,办理好房屋手续后重新复婚的行为。假离婚是违法行为,应追究民事责任。那么,假离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