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可以就职业培训约定服务期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到底用人单位可以就职业培训约定服务期吗?而服务期中的违约金又该怎么约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就职业培训约定服务期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但是,为了引进新技术,更高技能的进修例外。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
  
  二、如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应注意: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三、约定服务期劳动者需要注意什么
  
  1、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实际上,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哪些培训费用不能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3、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4、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5、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实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的一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则必须先期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或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额外福利待遇,而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即如约定服务期为6年违约金6万,劳动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7、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专门出资培训了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后,为了让劳动者尽快熟悉岗位工作,一般都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而一般的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就职业培训约定服务期。很多时候在这方面也容易产生纠纷,此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敲诈勒索罪有单位是犯罪主体的情形吗?
      敲诈勒索罪有单位是犯罪主体的情形吗?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不可以是单位,其不属于单位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一、交通事故撞坏广告牌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撞坏广告牌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撞坏广告牌赔偿项目主要就是维修广告牌的维修费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一般也不需要承担刑事......


·农村房屋法院能执行吗
      农村房屋法院能执行吗农村的房子如果符合下情形,能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


·工伤认定时间限制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为工伤进行的一项活动,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需要申请工伤认定,但我国对工伤认......


·经济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经济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1、起诉和受理这是经济诉讼的首要程序,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法院将根据起诉书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案......


·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吗?
      我们您都知道工作上面发生的问题一般都是靠我们工作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解决,所以说劳动合同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生活中有很多的不......


·有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能出于实际生产的需要,会要求员工在休息休
      有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能出于实际生产的需要,会要求员工在休息休假的时间到单位加班加点赶工,这毕竟是占用了员工休息的时间,对其休息权造成了一定的......


·一、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是什么?
      一、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是什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就是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因为未成年人对于自身的行为缺......


·注册公司需要社区证明吗 一、注册公司需要社区证明吗?
      注册公司需要社区证明吗一、注册公司需要社区证明吗?注册公司一般不需要提供社区证明,但必须要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注册公司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是......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对于当街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实并不一定就会构成抢劫罪,此时虽然有抢财物的行为,但由于没有采取暴力行为,只是趁对方不注意而夺取财物的话,那此......


·工伤鉴定结束当天辞职对工伤赔偿是否有影响?
      工伤职工如果要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应进行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获得一定的赔偿。有些工伤职工可能会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想再回到原来的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