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是怎样的?
  1、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呢?
  1、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的,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一旦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就达成了契约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无缘无故单方面解除,而劳务人员也必须符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还有相关的问题,可以来电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阅读小编的这篇文章之前
      在阅读我们的这篇文章之前,如果您对于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是比较陌生的,那么我们换一种说法相信您就都知道了,普通公民习惯性的将社会抚养费称之为超生......


·当事人败诉后法律援助还可以上诉吗?
      当事人败诉后法律援助还可以上诉吗?一、败诉后法律援助还可以上诉吗?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上诉状,法律没有规定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


·加盟时签了合同想毁约怎么办?
      加盟时签了合同想毁约怎么办?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加盟合同后,如果加盟方想毁约的,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毁约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聚众斗殴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聚众斗殴追诉标准是怎样的?一、聚众斗殴追诉标准是怎样的?聚众斗殴追诉标准是达到组织策划和指挥聚众斗殴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几个人签字?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几个人签字?房屋的买卖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如果是多人共有,则必须所有共有人签字才能生效。如果共有人无法签字(如在外地或......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补充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补充的内容有哪些?并没有所谓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补充的内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国企辞退员工怎么补偿金?
      国企辞退员工怎么补偿金?一、国企辞退员工怎么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如何进行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个人对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因此,想要使用土地只能由国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如何进行国有土地出......


·企业欠债太多无力偿还怎么处理
      企业欠债太多无力偿还怎么处理一、企业欠债太多无力偿还怎么处理?企业欠债太多无力偿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无效婚姻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生活的进步,日益增长的文化精神追求,夫妻之间对物质生活的需求逐渐不同,最后分道扬镳,离婚的次数越来越多,但是人们对离婚的概念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