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什么是公司债务承担

什么是公司债务承担 一、什么是公司债务承担
  公司债务承担是公司债务的移转的一种方式,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实践中公司债务承担最容易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混淆,公司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公司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二)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也随债务承担移转。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二、分立后新公司对原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那么分立后新公司对原债务如何承担?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未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未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的分割问题,经改制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的财产与债务的分割明显不合理,比如分得有效资产多的企业却承担较少的债务,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分立决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由原企业与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我国1950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修改民法典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


·四级工伤能否申请解除合同?
      四级工伤能否申请解除合同?一、四级工伤能否申请解除合同一般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本人要求,单位又未......


·民间借贷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富裕程度的提升,民间借贷大量出现,而这些借贷中,作为当事人总会出现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的情况。鉴于这些风险,当事人在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以给谁保管?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以给谁保管?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可以给自己信任的机构或者是个人来进行保管,比如公证处、律师所、亲朋好友都可以。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


·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担保法》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在单位中暑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在单位中暑算不算工伤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的中暑,才能属于工伤的范畴,个人生活中暑则不算,必须到指定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一般高温中......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


·民事诉讼法院给派律师吗?
      民事诉讼法院给派律师吗?民事诉讼法院不负责指派律师,当事人自己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聋哑人的,法院应......


·被威胁恐吓了怎么样办
      可以立刻报警,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对行为人作出处罚。恐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将来作出一定危险行为来威胁被恐吓人或者近亲属的行为。恐吓威胁违......


·电力集体企业改制的内容是什么?
      电力集体企业改制的内容是什么电力集体企业改制的内容如下:(一)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与东北试点地区集体企业经营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从经营情况......


·关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关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导致监护无从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